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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7-07-25     浏览次数: 6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努力把贵州大学建成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开放式的高水平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其它相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对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学科建设和学术队伍建设等重大发展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提出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它相应的职称,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教学与科学研究问题的审议与评审等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由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以省管专家为主,其成员由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所)推荐,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人选,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研究生院。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五个学部,分别为文法学部、理学部、经管学部、农学部、工学部。每部设学部主任1名,负责学术委员会例会期间对本学部委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及主持本学部的日常工作,学部主任对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一半。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学部可向秘书处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由学部主任审核后,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须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新任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部主任组成。

      第九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条 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所)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在确定分委会委员时,应在全校范围内考虑与本单位专业相关的知名教授、专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单位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分委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所)院长(主任)或由该学科领域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规划,对学校重大科技工作提供咨询,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三条 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的报告;评议或推荐重大学术和教学成果、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第十四条 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五条 指导学校科学基金工作,审议相关政策性文件。

      第十六条 指导全校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所)学术分委员会进行指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所)的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可以要求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应参加三分之二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必须参加的分组会议。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