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崇尚科学的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训练学生实验技能,经学校研究,我校现有国家级、教育部、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在保证完成科研及研究生培养等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面向本科生开放,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使用效益,积极为本科人才培养服务。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科技处、教务处统筹规划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开放及运行管理机制。科技处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各重点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重点实验室以多种形式开放,逐步增加开放时间、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应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育理念,重点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内容由校科技处定期公布,同时接受本科生开展科技活动型和自主实验型项目等。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形式分为科学研究型、科技活动型和自主实验型: 1、科学研究型:重点实验室结合教师科学研究内容,吸收部分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2、科技活动型:学生申请开展的贵州大学SRT项目、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研究、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项目研究、创业计划竞赛项目研究及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科技活动,或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 3、自主实验型: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开展教学计划以外的其它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第六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且掌握了与开放内容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或具有相关学科知识背景,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应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学生应按科技处和重点实验室公布的内容选择实验项目,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学生实验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掌握实验原理和方法,制订科学合理的实验方案,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
第九条 各重点实验室应做好仪器设备、试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实验期间,相关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设计的实验方案开展实验。实验期间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完成实验或课题研究后,必须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研究论文及其它成果材料。完成开放实验的学生,科技处和重点实验室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纳入素质教育加分。学生通过重点实验室开放所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在发表时应标明所在重点实验室和开放实验所依托的项目名称。
第十二条 各重点实验室应做好对本科生开放的记录,对学生实验的相关资料及成果规范存档,对学生的优秀成果或论文应积极推荐发表。
第十三条 科技处将对各重点实验室的开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总结,依据开放记录等材料,经审核、认定后予以一定的实验耗材经费补贴,并认可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经费由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面向本科生开放专项资金”解决,对在重点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实验室及教师、教学及科研辅助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