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办学力量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进一步提升社会影响力,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实施社会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部门、各学院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争取社会捐赠,科学规范地使用社会捐赠并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贵州省教育厅同意,并在贵州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于非营利组织。基金会为学校社会捐赠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和管理学校社会捐赠工作。部门或学院未经审核,不得擅自以贵州大学或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接受社会捐赠。
第四条 社会捐赠包括货币类(现金、有价证券、股权等)和实物类(图书、资料、设备、房产、地产及其他财产等)两种形式。为规范管理,学校各部门各学院接受的货币类捐赠在基金会设立专项,统一管理;接受的实物类捐赠统一在基金会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所有捐赠应当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违规使用。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公益原则;
(三)尊重捐赠方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四)规范管理,专款(物)专用。
第二章 捐赠的分类
第六条根据基金的性质,可分为不动本基金(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或增值部分开展项目)和动本基金(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
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捐赠可分为限定性捐赠(指定捐赠用途、使用时限)和非限定性捐赠(不指定捐赠用途、使用时限,可由基金会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根据捐赠到账的方式,分为一次性捐赠(捐赠一次性到账)和逐年捐赠(捐赠分两年以上到账)。
根据基金的主体和受益对象不同,基金可分为校级基金(以基金会为主体,在各学院、部门协同下募集社会捐赠设立的基金)和二级基金(以学院、部门或明确的特定群体为主体接受捐赠所形成的基金)。
第七条捐赠人可捐赠以下项目类型:
(一)学生资助项目:奖学金、助学金、医疗基金、国际交流基金、创业基金;
(二)教师发展项目:优秀教师奖、杰出中青年教师奖、著作出版基金、教师培养基金;
(三)学科建设项目:学科发展基金、科研发展基金、实验室/中心/基地建设基金;
(四)校园建设项目:建筑类、园林景观类、基础设施类;
(五)文化建设项目:体育类、艺术类、文学类;
(六)其他基金项目:校地校企校际合作基金、校友基金、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捐赠项目。
第三章 捐赠的接收
第八条学院或部门设立基金项目,须与捐赠人就捐赠项目名称、捐赠金额、用途和管理、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捐赠意向沟通,协商捐赠协议、管理(或评选)办法,报基金会审核。
第九条捐赠项目名称可由“贵州大学”(或贵州大学有关学院/部门名称)、捐赠人名称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经基金会审核通过,按照规范格式制作捐赠协议,并组织签署。捐赠协议由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外签署。
第十一条 除捐赠人有指定性要求外,所有捐赠款项均应汇入基金会账户。汇入基金会的,捐赠款项到账后,基金会向捐赠人开具“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所有捐赠活动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根据捐赠协议在承诺兑现期未实施捐赠的,基金会可以要求其实施交付。捐赠人确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商基金会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捐赠协议终止。
第十三条接受国(境)外捐赠的,学院或部门需按相关管理规定向公安、国安等部门备案同意后,方能实施。同时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否则不准予接受。
第十四条由师生个人名义接受的各类捐赠,其政治、经济、人身等法律责任,由接受者自行负责。
第四章 捐赠的立项
第十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学院或部门填写《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以下简称“立项表”)《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人信息表》,会同相关文本资料及电子文本交至基金会立项。
第十六条 学院或部门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财产的使用,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和学校的发展需要,提出财产的使用方案,报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捐赠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捐赠项目由学院或部门具体实施。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或部门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用于学院或部门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由学院组织评选,用于全校的奖助学金、奖教金分别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奖助学金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教师工作处等部门牵头组织评选。
第十九条 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贵州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学院或部门使用捐赠款项,须向基金会提交《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款项使用审批表》等材料。经基金会审批同意,学院或部门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学院或部门按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学院或部门须每年向基金会提交《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和《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院或部门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并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学院或部门向基金会提交该项目的《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人等各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