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暂行条例)》(贵大学位〔2015〕8号)
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暂行条例)
根据《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我校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修改说明如下:
一、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专业学位除外):至少在SCD数据库收录刊物或各一级学科点自列期刊(报研究生院备案)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
2.博士学位: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需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1)SCI(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2)SCI IF≧3.0 的期刊论文1篇;
(3)SCI期刊论文2篇;
(4)SCI期刊论文1篇 + 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论文1篇;
(5)SCI期刊论文1篇 + EI来源期刊论文2篇。
3.文理交叉学科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满足下述条件之一亦可授位:
(1)SS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1篇;
(2)A&H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1篇;
(3)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论文2篇;
(4)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论文1篇 + CSS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2篇。
4.自主增设学科博士点按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公示的授位条件执行。
5.学校鼓励并支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比学校规定更高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
二、署名单位要求
1.毕业研究生(包括同等学力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应署贵州大学。经编办批复的贵州大学下属学术机构亦应在机构名称前署名贵州大学。
2.申请学位者提交发表的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不计入),但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1)要求教授或者知名学者为第一作者以及没有通讯作者的期刊,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学位申请人;
(2)以姓氏笔画排名署名的期刊,导师证明学位申请人是第一执笔人。
三、其它说明
1.跨一级学科发表的学术论文,能否予以认可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报学科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自主增设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由其所属一级学科授权点决定,但原则上不低于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公示的授位条件要求。
3.毕业研究生(包括同等学力人员)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规定格式如实填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非学术性文章一律不得列入。若伪造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按学校有关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处理。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
4.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未满足上述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但满足毕业条件者,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博士2年,硕士1年)满足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后,由本人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再审议其学位授予资格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本暂行条例经贵州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5年6月19日召开的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从2015级开始执行。2015级以前研究生仍按《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1号)执行。
五、本暂行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